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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證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實情況并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證言的人。
可以。法律并沒有規定打官司證人的數量。
《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辦理程序》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被害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個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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