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這些行為屬于盜竊罪:
(一)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應認定為數額較大。
(二)多次盜竊
所謂多次盜竊,應為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
(三)入戶盜竊
對入戶盜竊,不論次數,不論盜竊價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責任。入戶盜竊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住宅權,而且極易引發搶劫、殺人、強奸等惡性刑事案件,嚴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
(四)攜帶兇器盜竊
所謂攜帶兇器盜竊的“兇器”應為兩類:
一類是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如槍支彈藥、爆炸物、管制刀具等,這些在辦案實踐中應當由規定的部門進行鑒定。
另一類是為盜竊而準備的兇器,不屬于國家管制的器具,如棍棒等。
(五)扒竊
司法實踐中一般理解為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竊取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行為為扒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