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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出現勞動爭議申請調解的,一般是自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作出調解協議,沒有達成協議的可以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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