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
誹謗與誣告陷害之間的區別如下:
1、行為方式不同。誣告陷害是向政府機關和有關部門告發,誹謗則是當眾或者向第三者散布。
2、主觀方面不同。誣告陷害的意圖是使他人受刑事處分,誹謗則是意圖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
3、客體要件不同。誣告陷害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誹謗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譽。
4、所捏造的事實內容不同。誣告陷害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實,誹謗捏造的是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