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收養的認定條件如下:
(1)無子女。即收養人不論是有配偶者,還是無配偶者,必須無自己名義下的子女(包括親生的子女、養子女、有事實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2)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周歲。
(5)有配偶者作為收養人,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收養;收養人(包括共同收養的夫妻)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法律依據】
根據《收養法》第8條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