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七天,只是對單人單案的最長羈押期,期限內,公安機關應報檢察院批準逮捕,而不是直接放人。
如果辦案單位認定犯罪事實不足,或者取保候審后不致發生社會危害,可以在七天內轉變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放人。放人概率的大小根據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