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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察院,明清時期官署名, 由前代的御史臺發展而來,主掌監察、彈劾及建議,與刑部、大理寺并稱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會審,亦稱“三司會審”。
明洪武十五年改前代所設御史臺為都察院,長官為左、右都御史,下設副都御史、僉都御史。又依十三道,分設監察御史,巡按州縣,專事官吏的考察、舉劾,明代都察院不僅可以對審判機關進行監督,還擁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斷”的權利,為最高監察機關,都察院在維護封建統治正常秩序和保障封建國家機器平穩運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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