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一般在過了上訴期后就生效。一審刑事案件宣判后,判決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十日內為上訴期。上訴期內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待定。案件經過二審后,如果二審裁定維護原判決,該二審裁定書為終審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四十四條
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