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作為貪污罪客體物質(zhì)表現(xiàn)有:
一是國有財產(chǎn);
二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chǎn);
三是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yè)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chǎn)。
四是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集體企業(yè)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chǎn)。
【法律依據(jù)】
《刑法》第九十一條:本法所稱公共財產(chǎn),是指下列財產(chǎn):
(一)國有財產(chǎn);
(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chǎn);
(三)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yè)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chǎn)。
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集體企業(yè)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chǎn),以公共財產(chǎn)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