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是人類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是用于交換的勞動產品。由于生產資料屬于不同的所有者,誰也不能無償地取得對方的產品,只能通過自愿互利的平等交換,才能獲得自己的產品。生產資料屬于不同的所有者,使商品交換成為必須。
恩格斯對此進行了科學的總結:商品首先是私人產品。但是,只有這些私人產品不是為自己消費,而是為他人的消費,即為社會的消費而生產時,它們才成為商品;它們通過交換進入社會的消費。
主要有三種不同的定義:
1、商品是為交換而產生的對他人或社會有用的勞動產品。
2、商品是滿足人們某種需要的,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
3、商品是經過交換且非進入使用過程的勞動產品。
狹義的商品僅指符合定義的有形產品;
廣義的商品除了可以是有形的產品外,還可以是無形的服務。比如:保險產品、金融產品等。
在商標法事務中,適用于狹義的商品的有關的規定,也同樣適用于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