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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監視居住期間,未經執行機關批準的,不得以打電話等任何形式與他人通信。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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