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者的區別:
一、行使主體不同。權利的行使是一般主體,而權力主要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處分方式不同。權利一般可以放棄和轉讓,而權力必須依法行使,不得放棄和轉讓。
三、推定規則不同。權利的推定規則為“法無明文禁止及可為。”而權力只以明文規定為限,否則為越權。
四、社會功能不同。權利一般體現私人利益,權力一般體現公共利益。
兩者的關系:
一、相互依存。一方面,一國最高權力來源于其公民對自身部分權利的讓渡;另一方面,權力在將自然權利確認為法定權利的過程中起決定性作用。
二、相互作用。一方面,公民可以以權利控制權力;另一方面,法定權利的實現,救濟也離不開權力。
三、相互沖突。一方面,權力是保障權力必不可少的力量;另一方面,為了切實保護權利又必須限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