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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生在清朝康熙二年,是康熙朝首例文字獄案。浙江吳興縣巨富莊廷龍以重金購得原明朝相國朱國楨所著《明史》,據為己有,并請人刊刻。其中稱努爾哈赤為建州都督,沒有寫清帝年號,而寫南明年號,多有指斥滿清之語。案發后,刑部遣侍郎審理此案。但此時莊廷龍已死,朝廷仍下令開棺戮尸。并株連七十余人,包括莊廷龍之弟及為此書作序者,刻者,讀者,藏書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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