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納稅人由于某種原因,誤繳了房產稅,或由于計算錯誤等原因多繳了房產稅,報經稅務機關核實后,可以辦理退稅手續,將已繳納的稅款予以退還。其計算方法是:
1、退還誤繳的稅額等于已納的誤繳稅款。
2、退還多繳部分的稅款等于已納的稅款減去重新核實后的應納稅款。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對投資聯營的房產,在計征房產稅時應予以區別對待。共擔風險的,按房產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對收取固定收入,應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繳房產稅。
2、對融資租賃房屋的情況,在計征房產稅時應以房產余值計算征收,租賃期內房產稅的納稅人,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時,如中央空調設備已計算在房產原值之中,則房產原值應包括中央空調設備;舊房安裝空調設備,一般都作單項固定資產入賬,不應計入房產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