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區別是:
1、與宣告失蹤制度的設計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決失蹤人的整個民事法律關系的狀態問題,而宣告失蹤則主要解決失蹤人的財產管理問題。
2、宣告死亡以后,其與配偶納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其配偶無需再辦理解除婚姻關系的手續,即可與他人結婚。
3、宣告失蹤以后,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