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購買的房產一般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由夫妻雙方協商如何分割,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離婚時不能分割;如果是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則也按共同財產處理。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