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歷教育不屬于職工教育,所以不可列為職工教育經費列支,具體依據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從該條例可以看出,職工教育經費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列支;
2、職工教育經費的列支范圍主要依據《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第三條第九款規定: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